是否可以状告在纽约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在中国毁约?
Can You Sue a Chinese Company Listed on NASDAQ in New York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n China?
8/15/2012
被告的中国公司在美国德拉瓦州注册,纳斯达克上市交易,并在纽约市设有处理投资人关系问题的办公室。但是被告在纽约或美国境内没有其他经营项目。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及管理团队全部设在中国。原告是一美国公民,持有几项电池专利。他长住中国,但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房产。在中国期间, 他与被告签订了几款合约,允许被告使用他专利的权力生产电池。被告承诺预付他一百万美金,三十万股上市股票,及作为被告公司技术主管的五年聘约。
被告只有转让承诺股票的百分之二十給原告,并在一年之内终止了原告的聘用合约。原告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“异地诉讼”, 但被告以审判地不方便为由提出要求取消诉讼的动议。联邦法庭批准被告取消在纽约诉讼的动议,但被告必须同意到中国法庭去裁决。
联邦法庭强调以下事实:合约是以中文签署,也是在中国拟定及执行的。执行合约的结果同样发生在中国。所有相关的证人和文件都在中国境内。合约没有拟定法律和规则的地域选择。按照纽约的选择法,中国法律应该适用。
如果合约中拟定了规则的地域,依照纽约普通责任法第五款,第一四零二条,联邦法庭将会否决被告的动议。
令人啼笑皆非的是,根据雅虎!财经的数据,被告公司已于二零一一年底从纳斯达克股市停牌,目前转为柜台交易。其股价由二零零七年到二零零八年最高时的六美金,跌至此案进行时二零一零年春到二零一一年春时的三美金。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到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一年间,其股价跌了百分之八十七点三二。
免责声明:以上的概括和评论是根据阅读法庭决定和雅虎!财经数据,不可能是全部法庭记录,也有可能与法庭全记录有差别。需要详细,准确资料, 请查阅法庭文件和雅虎!财经。. Sui-Yang Huang v. Advanced Battery Technologies, Inc., Docket 09 CV 8297 (HB), 2010 U.S. Dist. LEXIS 51694 (SDNY May 26, 2010).